上回,解说了【重要事项说明的开头,有关于参与交易中介本身的说明】,在那里面有【关于营业保证金寄存处的说明】。

开始宅地建物交易业的营业,接收新的许可证之后(从许可人得到许可通知后)3个月之内把法定的营业保证金(※1)委托给管辖本公司的所在地的寄存处,不得不向许可人提交通知。

※1
营业保证金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交易中的意外等而发生的债务作为担保措施寄托的【营业保证金】,能够接受在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同等金额的返还这样的内容。

但是,这个委托金额是主要的办公室是1000万日元,附属办公室是500万日元,变成宅地建物交易业开业上非常大的负担 。

减轻这个负担的形式是,加入叫宅地建物交易担保协会的团体所指定的手续,上述营业保证金的委托就不需要。

当然,这个宅地建物交易担保协会是,解决关于宅地建物交易业界的投诉,对员工的教育,因交易而产生的债权的官司等。

无论怎样,卷入纠纷的时候,督促解决,发生损失时有能够帮助打官司的机构,这在【重要事项说明】的开头已经说明了。

发生万一的事情时因为是非常重要的项目所以应当好好的接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