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事项说明书中,有关于在登记簿户本(全部事项证明书)中的记载内容的说明。

首先是关于所有人,要确认卖家和登记簿户本的所有人是不是同一个人。

接着是所有人的住所,所有人在购买时(登记移居时)的住所大多数是根据前住所的住民票进行登记的,在之后没有更改登记簿的住所的案例很多。并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但是内容还是掌握一下。

其次是关于【关于所有权以外的权力事项】的说明。

主要是所有人在购买时使用房贷等情况作为【抵押权的设定】的记载,但是在这里的重点是所有人的剩余债务超过买卖金额的情况,也就是必须要注意超过债务房产的情况。

像这样的情况,所有人不得不准备买卖金以外不够的金额,这在所有权转移时期准备不了的话会变成违约,所有人(卖家)承担违约金,但是原本就没办法准备不够金额的所有人是没办法支付违约金的,还有可能签约时支付的订金都无法要回来。

作为对策的话,有保全订金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在指定期间内拜托保管,但是会产生费用。

作为不产生费用的方法是,有习惯性交给中介保管的案例。

宅地建物取引业法中,卖家是企业的情况,关于未完成房产的交易或者即使是完成房产但订金很高的情况有关于【订金保全措施】的决定。

但是根据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交易情况的个别情况没有订金保全措施的限制约定的原因,一般是取用不花钱放在中介保管的方式。

但是订金交给中介发生了意外的事情会变成怎样?

以前也介绍过有在交易中受害时的保险机构,请咨询那边。

房地产交易的时候,要寻找风险的话将停不下来。但也不推荐不考虑风险而轻易交易。

关于这个线是很难划分的,请听过中介的建议和说明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