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计划法、土地区块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关于创建旧住宅区商业的法律(1964年法律第160号)、城市再开发法、新城市基盘整顿法(1972年法律第86号)又或者是根据有关在大城市区域促进住宅以及住宅地供给的特别措施法(1975年法律第67号)的公路。
排列着看起来很难的法律名称,但是都属于【开发公路】。
开山作为创建区块整理开发地的情况通建道路是必要的。受到开发许可的道路叫做【开发公路】。
一般是归为市里,但是很少作为自己管理的公路只要申请人希望的话就没有捐赠的必要。
作为自己管理的公路曾经是企业管理,之后由于倒闭等变得不存在的情况下是有些头痛的。
作为【开发公路】一旦接受许可的话,在之后建筑物重建等是没有障碍的,但是上,下水道或者燃气的挖掘时变成需要许可。
上回,说过了在道路法上属于公路在建筑基准法上不属于公路的情况,但是这次在建筑基准法上是公路,但是是他人所有所以挖掘的话需要许可。
公路是建造建筑物时非常重要且头痛的东西。购买房屋的前面公路是怎样的权力关系,什么样的公路,需要好好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