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是关于税的制度。2009年税制改正大纲里包括值得注意的创设内容而说一下。

个人转让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到2010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在国内的土地等所有期间超过5年的(长期转让所得税的范围)的时候,从转让所得的金额中扣除1,000万日元。

这个制度对于企业也适用。

例如,在上述期间内购入1亿日元的房产,在拥有5年之后用1亿1,000万日元卖掉。

1亿1,000万日元-1亿日元等于1,000万日元

产生了1,000万日元的转让利。从这个1,000万日元扣除专项控除金额的1,000万日元的金额被税。这个例题的情况,

1,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0日元 0日元✖20%=0日元

原本是,1,000万日元✖20%=200万日元的转让税被税,由于使用这个制度,能够节约200万日元的税金。但是,这个例题的转让利很简洁的说了,实际上,

转让利=转让价格-【取得的费用+转让的费用(经费)】

而且,这个制度是在国会的可决后适用的,几乎可以考虑为定下来了,但是还在国会的审议中。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