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的专栏也触碰过,但是房地产买卖是卖家的【卖】,买家的【买】这样的意思表明让签约成立。

对于这个【口头承诺】为了不让双方误解或者误会,决定了交易的规则做成【签约书】而进行签约。

在卖家和买家之间,进行金钱的交易所有人从卖家转移到买家这样的手续完成的话,交易也就完成了。

但是,这个交易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这样并不能像第3方证明(宣称)。

对于第三方做出证明(宣称)需要的是房地产的登记。
对第三方的证明(宣称)在民法用语中叫【对抗】。

(例)房地产交易中对于第三方的对抗要求是必须准备房地产登记。

无法向第三方对抗会变成怎样呢?无法卖掉。
向第三方无法证明所有权,所以没办法卖掉。

关于设定抵押权也能够说是一样的。

所有人(债务人)理解将房地产作为担保接受融资,债权人同意并融资的情况,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这个承诺成立,但是从债权人看对于第三方为了证明取得这个房地产的担保【登记】是有必要的。

作为悖论,房地产交易的成就要求是没有必要登记的。
也就是说因为登记了,并不能证明房地产交易成立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