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4月1号开始,实行了【改正一部分民法的法律】。关于房地产的买卖签约从【瑕疵担保责任】变成【不合格签约责任】是最大的变化要点。
不合格签约责任是指,在履行买卖签约时,关于被交付的买卖物品的种类、品质、数量不合格于签约内容的情况,卖家承担责任。
之前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有隐藏在交付物品中的瑕疵的情况,买家对于卖家解除签约或者只能申请损坏赔偿,但是不合格签约责任是,除了这些,再加上申请修补金或者申请减价都变成可能了。

在房地产买卖中,像以下的内容记载在重要事项说明书中。
【卖家交付给买家对应的房产,关于种类或者品质不合格于签约内容的时候(以下用不合格签约表示),承担责任、买家对于卖家能够如下提出申请。但是,对应的房地产土地有借地权力的情况,
卖家对于买家建筑物以及关于借地权力的不合格签约而负责,关于土地的不合格签约而不负责。

1.(1)买家能够向卖家申请对应房产的修补金。但是,卖家对于买家没有施加不当负担的时候,能够不同于买家提出的申请方式进去修补。
(2)在上一期的情况,买家对于卖家定下一定期间并且催促修补,在那期间内没有修补的情况下,买家能够根据不合适的程度申请减价。但是,买家催促卖家也明显看不出接受修补意见的时候,
不用催促能够直接申请减价。
(3)第一项的不合格签约对于买家故意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买家即不能申请第1项的修补,也不能申请第2项的减价。

2.第一项的不合格签约是,买卖签约以及除去参照一般常识而免去责任的原因,买家对于卖家能够申请损害赔偿。
3.买家对于卖家交付完之后2年以内不通知不合格签约的情况,卖家对于买家不负前2项的责任。
(参考资料:公益社团法人全日本房地产协会重要事项说明书)

卖家是宅建业界向普通用户卖出房屋的时候,比起这个内容还不利的特约是无效的原因,无法免去签约不合格的责任。为了防止之后的纠纷,购买房地产时,对于交付房产、从各个角度进行调查、
不成为不合适签约进行充分调查变得非常重要。